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10-20 |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 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18 年度无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 督导期内,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通过对比 和分析,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8 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18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履行了相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