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6-10-24 |
一、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 为的界定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通常是指行为 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 介绍 交易对象、 协调交易价格、 数量, 或者提 供其他帮助, 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 体包括, 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 为, 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 以 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 品交易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 的是, 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 殊.在司法认定上, 对居间介绍者通常 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在实 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 居间介绍者与交 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 其既不是毒品 交易的一方主体, 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 理人, 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发挥着沟 通媒介的作用. 第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 式特定.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 易双方牵线搭桥, 有的帮助商谈价格、 约 定交易, 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 易, 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 为.也就是说, 居间介绍者仅帮助他人 买卖毒品, 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 者, 也无意购买或者出售毒品, 并没有买 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为. 第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以牟利 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 中获利.从中获利的, 其利润并非来自 于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的差价, 而是来自 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 双方得到的酬劳.实践中, 这种酬劳既 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 定报酬, 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 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
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 倒卖毒品的区分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 毒品行为的区分问题, 武汉会议纪要 作了专门规定.单纯从概念角度, 上述 两类行为似乎很容易区分, 但由于毒品 犯罪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 在实际认定 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尤其是一些居中 倒卖毒品的被告人, 到案后往往辩称自 己是居间介绍者, 不是购毒者或者贩毒 者, 试图以此减轻罪责, 给司法上的准确 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 毒品行为, 不但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准 确认定, 也影响到对被告人犯罪地位的 恰当区分.具体来看, 这两类行为的区 别主要在于: 第一, 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 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 体, 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 对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