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10-26 |
以及上述产品自销.饲料 原料贸易,饲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 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株洲市饲料厂、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上海新杨饲料工业有 限公司、株洲肉类联合加工厂和株洲唐人神油脂有限公司.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 份数分别为 2,670 万股、1,869 万股、534 万股、160.2 万股和 106.8 万股;
出资方式为以各 自在湖南湘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1998 年4月28 日.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657.079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