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10-26 |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三十条 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 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