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10-29

及(ii) 本公司於股东大会批准出售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物业计划将於代价悉数偿付时向资产管理公司交付. 出售事项的理由及好处 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员工宿舍用於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海工业气体储运装备业务相关技术人员就 近生活住宿. 依旌9ひ狄滴穹⒄构婊,其业务主要生产及研发基地将逐步搬迁至中国北京市通州区t县镇 中心区西区生产基地,与物业位置通勤距离较远,物业主要住户将逐步搬离.物业空置率将大幅 上升,而本集团认为没有继续持有物业的必要性.

4 出售事项与天海工业的业务营运无关,将不会影响天海工业日常业务及生产活动.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会认为,此乃本集团出售物业 (其非核心资产) 的良机,并可减少本集团低效 率资产数目.因此,本集团主要业务将更为显著,资产回报亦将有所改善. 董事 (不包括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后将发表意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出售事项按一般商 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该协议拥有重大权益.然而,为遵循良好企业管治常规,京城控股所提名的董事张培 武先生、滕明智先生、吴东波女士、李升高先生及魏莉女士於批准该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 弃投票.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的拟定用途 完成后,本集团估计将录得出售收益约人民币 70,000,000 元 (须受限於通函所披露的最终状况) . 有关收益估计按照出售事项应收代价人民币105,779,500元减物业於2013年3月31日的账面净值约 人民币 16,192,652.30 元及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计算得出. 董事会拟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开支. 遵守上规则 由於根规则第 14.07 条计算有关出售事项的相关百分比率多於 5% 但少於 25%,根规 则第

14 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此外,资产管理公司为京城控股之全资附属公 司,而京城控股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 47.78% 权益,故资产管理公司为上规则第 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出售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上规则第14A章项下 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於本公告日期,京城控股於 201,620,000 股A股中 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47.78%.因此,京城控股及其联系人士将於为批准出售事项而即 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5 根规则,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载有 (其中包括) (i) 该协议之进一步资料;

(ii) 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该协议的推荐意 见;

(iii) 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有关该协议的意见;

(iv) 估值报告;

及(v)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详情的通函,将於

2013 年11 月21 日或前后寄交股东.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研发、制造及销售压缩气瓶、气体压缩机及相关设备.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租赁物业、提供公众停车场服 务、技术发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经济资讯顾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投放、提供会议 服务、展览服务及办公服务、设计及维修机器及设备以及销售机器及设备、电脑、家庭用品、金 属制品、建筑材料、工艺品及零部件业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 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内资普通股,於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及以人民币买卖 「该协议」 指 天海工业 (作为卖方) 及资产管理公司 (作为买方) 就买卖物业 所订立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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