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10-30 |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见释 义) 、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见释义) 、罢工、暴动、 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延误连续 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出发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 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到达延误是自原计划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 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保险人按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两者较长者为赔付 标准.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 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 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 能准时登乘除外) ;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 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 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