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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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计, 有机废气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分别为 0.023kg/h、1.15mg/m3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 速率、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51/2377-2017)中表
3 第二时段(表面涂装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 值(3.4kg/h、60mg/m3 )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另外,本项目废气收集效率约 95%,因此,将会有 5%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 式排放.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本项目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为 1816m2 *7.5m, 以生产车间换气次数不低于
1 次/h 计算,则VOCs 无组织排放量为 2.843kg/a,排 放速率为 0.012kg/h,排放浓度为 0.88mg/m3 ,可以满足四川省《四川省固定污染源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0mg/m3 )要求,能够做到达标排放. (5)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有 5%未被收集,以无组织排放形式排放.为了进一步了 解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VOCs)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本评价采用《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2-2018)中推荐模式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 计算. VOCs 取值 HJ2.2-2018 附录 D 中8小时均值的
2 倍值,即1200ug/m3 . 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见表 7-3. 表7-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表 参数名称 参数值 生产场所 VOCs 面源有效高度 7.5m 面源宽度 30m 面源长度 18m 排放速率 0.023kg/h 评价标准 1200ug/m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无超标点 经计算,本项目无超标点,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6)卫生防护距离 由于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有一定的无组织排放 VOCs 产生,需要划定无组织排放 源的卫生防护距离,本环评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132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本工程无组织排放源的卫生防护距离,以无组织 排放源所在的场所的边界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可按下式计 算: D c m c L r BL A C Q
5 .
0 2 )
25 .
0 (
1 + = 式中:QC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 ― 污染物的标准浓度限值,mg/m3 ;
L ―工业企业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从GB/T13201-91 中查取;
有关参数选用如下: A、B、C、D:A=400,B=0.01,C=1.85,D=0.78;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得出无组织排放粉尘的卫生防护距离,见表 7-4. 表7-4 无组织排放气体的卫生防护距离 污染物 位置 无组织排 放面积 平均 风速 标准浓 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 速率 卫生防 护距离 设置卫生 防护距离 VOCs 生产车间 540m2 1.2m/s 1200ug/m3 0.023kg/h 1.2m 50m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7.3 条 卫 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时,级差为 50m;
超过 100m,但小于或等于 1000m 时, 级差为 100m;
超过 1000m 以上,级差为 200m 的规定,本次环评建议本项目应以 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 50m 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原有项目已设置以车间为中心周围
200 米范围的卫生防护 距离. 因此, 本次技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在原有项目所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故本项目无需单独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据现场调查,其生产车间周围 50m 范围内无住户、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均为园区工厂.因此,地块四周均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环评要求当地规划 部门在以上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入驻对空气质量较敏感的制药、食品企 业,不建设居住、文教、医院等敏感目标. 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相应措施处置后,完全做到达标排放,只要 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治理后达标 排放,不会对项目建设地周围大气环境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