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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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环罚字〔2018〕9 号 安阳市天瑞车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家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028629(1-1) 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史家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017 年12 月12 日,2017 年12 月12 日,林州市环保 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林州市环境污 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 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 (林环攻坚办 〔2017〕

312 号) 要求,停产到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照片等为 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 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 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2017 年12 月20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境 -

2 - 保护局行政处罚 (听证) 事先告知书》 (林环罚先告字 〔2017〕

82 号) ,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 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 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 单位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机构. 收款银行: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户名: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账号:00000111244531910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进行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 -

3 - 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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