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11-06

或(v) 倘联交所之规则规定,则由个别或合共持有所代表股份占获赋予该大会投票 权总额百分之五(5%)或以上之代表委任资格之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 重选董事 根竟局咀槭墩鲁滔冈虻86(3)条,李建光先生、郭江先生和John Craig Pepples先生应当并合资格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新选举. 根竟局咀橹鲁滔冈虻87条,郭凡生先生和张克先生将於本公司应届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彼等合乎资格并愿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C6C以上所提及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之简历和股份权益及他们与公司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管理股东、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系的有关资料均列载於附录二. 推荐意见 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董事认为建议授予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郭凡生 谨启 附录一说明函件C7C本附录乃根匆蛋迳鲜泄嬖虻13.08 条之规定寄发予股东作为说明函件,向阁下提供有关之必要资料,以便 阁下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之购回决议案作出知情 之决定. 股本 於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487,835,406股股份.倘购回决议案获通过, 并假设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再行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可购回最多达48,783,540 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已发行股本之约10%.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授予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 (视乎当 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资产净值及 或盈利.购回授权只会在董 事认为对本公司及各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始行使. 董事及关连人士 於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董事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目前 概无意在本公司股东批准及获行使建议购回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目前并无关连 人士通知本公司,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及获行使,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但亦 无作出不出售股份之承诺. 用以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款项.本公司不会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不时订定 之交易规则所规定之付款方式以外之其他方式,於创业板购回股份. 倘於有关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 负债状况 (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即经审核综合账目之最后刊发日期) 止 年度财务状况比较) 有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对本公司所需之营运资 金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当之资本负债水平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说明函件C8C股份价格 股份在过去十二个月期间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 最低 月份 港元 港元 二零零六年 四月 1.48 1.10 五月 1.75 1.34 六月 1.80 1.45 七月 1.88 1.50 八月 1.80 1.61 九月 1.80 1.57 十月 1.80 1.65 十一月 1.85 1.63 十二月 1.88 1.70 二零零七年 一月 1.80 1.60 二月 1.75 1.45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直至并包括最后可行日期 1.55 0.80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进行购回时,彼等将根凑沾匆 板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夯厥谌. 各董事或 (说茸鞒鲆磺泻侠聿檠笏) 彼等之联系人士现时均无意於股东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其他关连人士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通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 於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购回授权后,根檬谌ǔ鍪酃煞萦璞竟净蚱涓绞艄, 或已承诺不会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倘根夯厥谌ㄐ惺谷夯毓煞菔钡贾氯魏喂啥诒竟就镀比ㄋ贾ㄒ姹 例有所增加,根展菏卦虻32条之规定,该项权益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 任何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倘可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权,有责任遵照 收购守则第26 及32 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说明函件C9C於最后可行日期,下列人士拥有5%或以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倘购回授权获全面 行使,该人士之权益将增加至下表最后一栏之概约百分比: 全面行使 购回授权后 概约持股量 权益性质 概约持股量 之概约 股东名称 好仓 淡仓 持有身份 百分比 百分比 (附注一) Hinrichs Merle Allan 234,560,134 - 大股东所控制的 48.08% 53.42% (附注二) 法团的权益 McCarthy Kent C. 120,505,850 - 大股东所控制的 24.70% 27.45% (附注三) 法团的权益 郭凡生先生 64,088,863 64,088,863 实益拥有人 13.14% 14.60% (附注四) (附注四) 李建光先生 40,000,384 40,000,384 大股东所控制的 8.20% 9.11% (附注五) (附注五) 法团的权益 McGovern Patrick J. 25,473,954 25,473,954 大股东所控制的 5.22% 5.80% (附注六) (附注六) 法团的权益 PMA Capital 24,540,000 - 投资经理 5.03% 5.59% Management Ltd.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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