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11-10 |
70 平方公里. 第四条 工业控制线的划定、 调整以及涉及工业控制线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 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负责编制工业控制线的划定、 调 整方案,工业控制线管理主体为区经济促进局. ―
5 ―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当加强工业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鼓励单位 和个人参与工业控制线保护活动, 对在工业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 以奖励.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七条 工业控制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以自然山体、水域、道路中 线、基本生态控制线为边界,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 划定. 第八条 工业控制线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园区用地;
(二)市、区两级重点产业园区用地;
(三)对区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
(四)其它需要划定的工业用地;
(五)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60%,其他功能包括道路、绿地、宿舍、各类配套设 施、其他位于区块线内部无法扣除的居住或商业用地. 第九条 工业控制线分为两级:
(一) 工业红线:是保障宝安区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底线.包括法定图则规划 为工业用地和发展备用地,且集中成片规模不小于
20 公顷的用地;
以及法定图则规划 为工业用地,现状工业基础较好、布局较为零散但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 为控制引导工业用地结构、保障制造业用地规模,工业红线内以制造业引导区块 为主 (包括普通工业用地 M1) ,已经市、区规划或计划明确为新兴产业用地的可作为新 型产业引导区块(M0).
(二) 工业蓝线:是为了保障宝安区工业用地总规模而划定的、可稳步转型的工业 用地引导线.包括法定图则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的工业 用地;
以及法定图则规划为工业用地,因城市整体功能和产业规划布局需要纳入工业 蓝线管理的用地. 第十条 工业控制线划定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编制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
(三)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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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工业控制线应自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之日起
30 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及 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因国家、省、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功能配套以及产业规划布局 需要对工业控制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同时做好总量平衡的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编制工业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征求相关单位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调整方案应自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之日起
30 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 布.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红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转换为 非工业功能.
(一) 严格保护线内优质企业、优质园区.涉及优质企业、优质园区的开发建设, 须征求承租优质企业意见,并且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妥善安置企业 后方可进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