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11-13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0%,1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04%.本次付息每 手 12中油02 (122210) 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49.00元 (含税);
本次付息每手 12中油03 (122211)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4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1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兑付日:2018年1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11 月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
12 中油
02 、
12 中油
03 持 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本次付息每手
12 中油
02 (12221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税);
每手
12 中油
03 (122211)面值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 50.4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2中油02 、 12中油03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7年10月17日 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 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