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11-20 |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4月24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80,816,8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040,844.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5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