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11-20 |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分歧可能导致纠纷的,承办部 门和承办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催告等未能 解决,可能引发或已经涉及诉讼、仲裁的,合同承办部门及承 办人应及时向总法律顾问和主管承办部门企业领导报告. 第十九 第十九 第十九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迅速以 会议纪要、 影音资料等形式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形态和合同履 行情况,并整理下列证据(原本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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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 ,以及与合同 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传真、邮件、
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可以根据情况 组成纠纷应对小组,小组组成人员里应有企业法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纠纷发生后,一切发向对方的书面材料均应 经过法律审核, 一切付款行为或其他履行行为应事先经企业内 部审批程序批准,并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纠纷发生后,严禁未经审批,个人向合同对 方出具书面材料、签字或实施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合同承办部 门和承办人应当配合法务部门开展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 原则上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调离的, 到新工作岗 位后,仍应配合诉讼、仲裁事宜直至结案.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附则 附则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指引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政策与法律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公司合同登记台帐(样表)合同名称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署情况 签约时间 地点 金额 最后签署日期 我方单位
1 签约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方单位
2 签约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方单位
1 签约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方单位
2 签约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目的 履行计划及实施情况 序号合同约定 履行时间 合同约定任务 是否满足 收付款条 件收(付)款 财务人员 签字 变更情况 履行状态 承办人签 字 承办部门 负责人签 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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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承办部门负责人为承办人的,请企业分管领导在备注栏签字.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变更,须在备注栏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