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11-21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风力发电设备采购之合约 本集团订立巨龙湖合约、千佛山合约及东方红合约,内容有关就本集团於中国辽宁彰武巨 龙湖、千佛山及东方红各自之风电项目采购装机容量为 49.5MW 之风力发电设备. 有关巨龙湖合约、千佛山合约及东方红合约各自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 323,294,070元 (相 等於约366,939,000港元) 、人民币309,401,400 元 (相等於约351,171,000 港元) 及人民币 316,800,000元 (相等於约 359,568,000 港元) . 由於巨龙湖合约、千佛山合约及东方红合约项下各自之采购交易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过 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 25%,故有关交易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与供应商A 就本集团於中国辽 宁彰武巨龙湖之风电场项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订立合约.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与供应商A 就本集团於中国辽宁彰武千佛山之风电场项 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订立另一份合约. ―
2 ―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与供应商 B 就本集团於中国辽宁彰武东方红之风电场项 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订立合约. 巨龙湖合约 日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供应商A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60%之共同控制实体 根蘖显,本集团已同意就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中国辽宁彰武巨龙湖、装 机容量为 49.5MW 之风电场项目之若干发电设备 (包括主机及塔筒) 向供应商A 购买机器及设 备,预期将於二零零九年年底前完成. 巨龙湖合约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23,294,070 元 (相等於约 366,939,000 港元) .代价须由阜新巨 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按合约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 A 支付. 千佛山合约 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供应商 A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阜新千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 60% 之共同控制实体 根Х鹕胶显,本集团已同意就阜新千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中国辽宁彰武千佛山、装 机容量为 49.5MW 之风电场项目之若干发电设备 (包括主机及塔筒) 向供应商A 购买机器及设 备,预期将於二零零九年年底前完成. 千佛山合约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09,401,400 元 (相等於约 351,171,000 港元) .代价须由阜新千 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按合约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 A 支付. ―
3 ― 东方红合约 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供应商 B (新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胶旌显,本集团已同意就於中国辽宁彰武东方红、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 目之若干发电设备 (包括主机及塔筒) 向供应商 B购买机器及设备,预期将於二零一零年年中 前完成. 本公司之意向为成立一间共同控制项目公司,以发展於中国辽宁彰武东方红之风电场项目. 於该共同控制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公司亦有意将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於东方红合约项下之 所有权利及责任无偿指让予该共同控制项目公司.预期东方红合约项下之任何设备供应仅将 於指让后进行. 东方红合约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16,800,000 元 (相等於约 359,568,000 港元) .代价须由上述共 同控制项目公司按合约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 B 支付. 供应商 A 及供应商 B 供应商 A 及供应商 B 为於中国之供应商,从事制造及销售风电机器及设备.就董事经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供应商A 及供应商B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各 自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风电业务及行业、投资於多个风电场项目,并提供风力发电工程及建 设服务.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阜新千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共同控制实体, 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以於中国进行特定风电场项目.订立该 等合约之目的为采购建设风力发电设施所需机器及设备,该等设施构成本集团业务模式之重 要部分,且属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