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11-21 |
4 ― 该等合约乃於本集团之招标过程后订立.本集团认为供应商 A 及供应商 B 根玫群显继岢 之整体条款乃本集团招标所得之最佳条款.本集团根 (其中包括) 以下因素评核该等合约 之条款: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A 及供应商B之资格及经验、供应商A 及供应商B所 供应产品之质素、供应商 A 及供应商 B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 A 及供应商B提供之产品保 证,以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董事认为该等合约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属公 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公司将以其内部资源为该等合约项下之采购提供资金. 一般事项 由於巨龙湖合约、千佛山合约及东方红合约项下各自之采购交易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过 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 25%,故有关交易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董事会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 (主席兼行政总裁) 、高振顺先生 (副主席兼执行 董事) 、王迅先生、杨智峰先生、刘建红女士、余维洲先生及陈锦坤先生 (为执行董事) 、蔡 东豪先生 (为非执行董事) ,以及何德民先生、叶发旋先生、黄友嘉博士及周大地博士 (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 . 释义 「本公司」 指China WindPower Group Limited (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 *) ,一家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该等合约」 指 巨龙湖合约、千佛山合约及东方红合约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5 ― 「东方红合约」 指 供应商 B 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就向 一间共同控制项目公司供应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立之供应合约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巨龙湖合约」 指 供应商 A 与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就向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供应 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立之供应合约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W」 指1,000 千瓦,普遍用作量化发电之电力单位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千佛山合约」 指 供应商 A 与阜新千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 日就向阜新千佛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供应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 立之供应合约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供应商A」 指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供应商B」 指 新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顺兴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香港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