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11-27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06 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l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海淀区阜成路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联系人:赵晓红 联系
电话: 010-68373926 邮政编码:
100048
网址: http://www.spacechina.com/
2、主承销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
电话: 010-60833560 邮政编码:
100026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