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11-30 |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 公司实施 了以下违反电力工程建设法律法|i! 的行为: 2017年 2月 21日 ,你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丿 |` 供 电公 司签订 了"输变电工 程施工合同"(合 同编 号:SGFJQ200YJGC1700109),承接"国网福建泉州公司 110千 伏井|Ⅲ 线#38等 杆塔改造工程 " ,合 同约定发包人国网泉州供电公,i|l 应主要材料设备.
同年 4月20日 ,你 公司又与天利电力集田 ・ . 限公司签订了 " 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 同编号:F22i 〔 2017〕 L187),将 上述工程转由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旁j ・ 包.以上行为属于转包所承揽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li l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份存根 查询问笔录、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 包合同复印件、分包招标价偏差说明、非招标结果通知书、谈判 报告复印件、工程项目成本说明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属于住房城 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 (建市〔2014〕 18号 )第 七条第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687号 )第 八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 令改正;
2,罚 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
3.没 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2018年12月17日 ,我 办向你公司送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闽 监能罚先字 E2018〕 5号).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之 日起 7日 内未向我办提出陈述和申辩,视 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15日 内持我办开具的电子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上携带的缴款码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业 点缴纳处罚款项 (代 理银行:中银艮彳亍、中 工商银行 、中国|汪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 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 道|l 不缴纳罚款的,我 办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二份,― ― 份送达,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王玉t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0日 内向 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 可在 6个 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 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室 日国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