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12-04

171 号)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26 号],

2016 年8月13 日起实施)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 、 限制性股票计划 ). 第二条 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 持续的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 务骨干;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

5 /

25 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 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 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四)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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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 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 位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

独立董事、 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且 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不能 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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