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12-06 |
或(ii)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 雇员、代理人或佣工疏忽、故意失责、伪造或欺诈导致该 等错误、遗漏、差歧或未经授权交易,否则客户不得对本 公司提出反索偿. 11. 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则就於到期时或其他时间支付的 任何存款本金及其任何累计利息,应由持有该等存款的本 公司分支机构向客户支付. 12. 在受制於本规章有关外币存款的任何特殊条文下,如支付 存款本金及其利息日期为香港的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 期,则该支付日期应顺延至下一个本公司在香港开门营业 的日子. 13. 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支付任何存款及其累计利息,直至获 确认(如尚未获取)收到所存款项经已存入客户的账户为 止. 14. 本公司保留权利自任何存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进行本公司依 愀刍蛉魏纹渌一蛩痉ü茌区法例的任何适用条文 (不论属有关货币或其他货币与否,以及上述条文在香港 具有法律效力与否)须强制进行的任何扣减或预扣(不论 基於税项或其他项目). 15. 如一般有关定期存款账户的规章第A部分与下文明确涉及 外币定期存款的规章有任何抵触或歧异,则应以后者为 准. B. 适用於外币定期存款账户的规章 16. 外币存款账户(「外币账户」)可以一种以上外币计值, 每种外币存款具有不同的到期期限.利息将按记入外币账 户贷项下的各项外币存款分开计算. 17. 若客户拟在有关的外币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区的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进行外币存款交易,该等交易将不
3 4 予受理. 18. 除在本规章的任何其他条文内明文规定外,在有关的外币 定期存款到期日前,客户不得将该等外币存款兑换为另一 种外币存款.有关兑换应按兑换时两种货币之间的当时即 期汇率(由本公司作最终决定)计算. 19. 本公司应有全权决定使用任何付款的方法向客户支付自外 币账户提取的任何款项.除非本公司能够以在本规章第20 条内所规定的方式支付款项,否则本公司可在其绝对酌情 决定后可透过下列任何一种,或任何两种或以上的混合方 式支付款项:- (a) 藉向客户发出在位於某司法管区(由本公司全权酌 情决定所选择)的代理银行开出须以所规定外币支付 的即期汇票;
及/或(b) 按照客户的指示,藉(透过(如有需要)由本公司全 权酌情决定所选择的代理银行)以所规定外币进行的 邮汇或电汇;
及/或(c) 藉向客户发出港元支票,按本公司在兑换之时通行的 电汇款项买入汇率,将等值外币兑换成港元. 付款另外亦受制於有关货币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区的合 法及即时备用的结算及交收操作设施.须向参与处置所提 取款项的任何代理银行支付的所有收费应由客户独自承 担.因选择代理银行或因代理银行的任何行为、误差、遗漏、延误、错误、失责或疏忽而引致客户可能蒙受的任何 损失,本公司无须就此在任何方面负责. 20. 客户须向本公司发出最少三个营业日事先通知方可提取任 何外币现金及有关外币提款亦受制於外币账户所开立之分 支机构是否备有有关外币可供支取的实际情况.除非本公 司另行同意,否则提款指示一经本公司接纳,即不能被撤 销或更改.本公司接受指示不应被视作本公司承诺以该外 币现金偿付存款,以及如无法提供现金的话,本公司可以 在本规章第19条内所规定的方式偿付存款. 21. 如定期存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支付日为香港的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