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6-12-07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6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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