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6-12-07 |
7 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曾任公司投资 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 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监. 姜永康先生:详见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11月16日起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兼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 策划部项目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
2004 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曾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9月14 日至今, 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8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