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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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 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或是所保护线路设 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 设备正常运行 (即不误动作) 的条件下, 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 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

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

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 器. 第二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 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 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

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

临时使用的小型电 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 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 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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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 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 不得重复接 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 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 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 第二十九条 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 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 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 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 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 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 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 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 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 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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