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12-07 |
电话:0591
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 保护范围、 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 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并作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 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 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 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 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 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 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 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 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
验证动作特性;
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
验证温升;
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 器) ;
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 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
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 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