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6-12-13 |
0 - 6,454,639 0.0690% 中电海康 3,653,674,956 39.0831% 3,653,674,956 39.0831% 五十二所 180,775,044 1.9337% 180,775,044 1.9337% 合计 3,834,450,000 41.0169% 3,840,904,639 41.0858%
三、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核查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康威 视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 符合《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 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 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4、中电海康、五十二所和电科投资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在电科投资本次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
1、电科投资关于本次增持公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告知函.
2、中电海康、五十二所关于本次电科投资增持计划的相关承诺函.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