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12-13 |
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
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 住所或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股份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 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第十四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 拟向中电国睿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巽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 京华夏智讯技术有限公司、 张少华、胡华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南京国睿信维软件有限公司 95%股权. 上述交易事项尚需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 实施:
1、本次交易方案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评估结果完成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本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且同意十四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 要约;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8 附表:23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除非另有所指, 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十四所、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国睿集团、信息披露义务 人指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 国睿科技、上市公司 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62.SH) 标的公司 指 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国睿信维 软件有限公司 国睿防务 指 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 国睿信维 指 南京国睿信维软件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十四所发行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国睿防务系统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国睿集团、上海巽潜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夏智讯技术 有限公司、张少华、胡华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京国睿信维软件有 限公司95%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国睿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 充协议》 指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准则第15号》 元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