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12-1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控股股东外,非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含5%),未经事 前批准,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股份在取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前,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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