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12-21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3.12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内资股法人 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4.1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4.2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4.3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4.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 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1)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4.5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要约方式;

(2) 证券交易集中竞价方式;

(3) 协议方式;

(4)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4.6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 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 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 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 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4.7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 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4.8条 除非公司已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2)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应当从公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a)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帐面余额中减除;

(b)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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