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12-29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深证上〔2015〕329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创业板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者 公司 )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 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工程 承包(EPC、EP) 、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 下简称 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 ) ,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 、 建设-运营-转让(BOT)、 运营维护 (O&
M) 、 建设-拥有-经营 (BOO) 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 节能环保特许经营 类业务 )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30%以上的, 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30%以上的, 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 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 ―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 新签订单金额或投资金额 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本所鼓励 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视同上 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一的 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定期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 (以收到 《中标通知书》 或签订 《框架性协议》 等文件为准, 下同) 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 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 期末在手订单 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 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 等内容, 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 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 二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定期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 ―
3 ― 的数量以及合计投资金额、 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 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 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及尚未完成的投资金额,已处于运 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投资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金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