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6-12-29

3 联合国、美国、欧洲和日本等是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起步较早的一 些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目前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进行 环境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荷兰是欧洲最早进行环 境信息披露的国家,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环境政策、管理体系、产品 检测、环境监控措施,等等,所披露数据需要经过外部审计.日本

20 世纪末才开始要求环境信息披露,但其发展较快,目前在亚洲已处于 领先地位.美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起就已出现零星的环境信息披露. 在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努力中,美国国会、环保署、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手合力开展了很多工作. 香港交易所在

2012 年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列为建议常规,下一步根据 咨询情况计划于

2015 年或之前将部分建议披露的责任提高至不遵守 就必须解释的规定.据统计,在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

55 家成员交易 所中,超过三分之一发布可持续报告、指引或为公司提供培训,12 家 要求至少部分公司披露社会、 环境报告 (即部分强制披露) , 其中

7 家 要求全部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即强制披露) . 2.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让市场更好评估风 险价值,让公众/NGO 对污染企业施加压力形成倒逼机制 信息披露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评估企业的价值与风 险的基础制度.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要,企业的环境政策、主要排 放物、 控制措施、 成效等一系列环境信息, 已经成为债权人、 投资者、 社区, 甚至消费者评估价值与风险, 作出投资/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信息披露,社会公众、投资者、NGO 等还 可据此对环境污染企业反过来施加压力,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已经起步,但仍待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 等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一套规则和指引, 越来 ?

4 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披露环境信息. 但当前的实践主要以自愿性的信 息披露为主,缺乏强制性的约束;

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 环境信息披露不平衡,定性描述多,传递的信息不够充分、细致等问 题.以上问题制约了市场对企业的环境价值与风险的判断,也削弱了 环境信息评价、监督、指数产品开发等一系列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 我国关于发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几乎是空白, 市场缺乏足 够信息判断发债公司发生污染违规事件的可能性及由此造成的风险 高低,这方面的规则亟待完善.

(二)对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二五 规划明确提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 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 激励与约束机制.十八大报告提出 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 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2015 年1月新 的《环境保护法》付诸实施,其中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我们建议,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应明确公司环境信息的重要价值, 将环境信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必要组成内容, 制定强制性的环境信 息披露规定、规则.如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期报 告格式准则,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和专门的社会责任披露指引、规则 等,明确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责任. 2.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按披露标准对关键信息予以定量披 露 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除了应遵守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 基本原则外,还应披露与公司业绩密切相关的具体环境信息.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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