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01-0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 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 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预留.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和支取事宜.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 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 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 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 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 致后签署. (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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