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01-07 |
1 ― 附件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 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 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 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 节的价格, 应由政府严格监管. 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 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 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 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 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 ―
2 ― 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 进行合理分摊.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 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配气成本.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三年 内降低至不超过 4%;
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 年;
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 成本.
四、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定;
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 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 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 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 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 用形成的资产.
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 ―
3 ― 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价格制定 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