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8-01

1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府办〔2017〕82 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的《长宁区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的《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经2017 年9月27 日区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 月11 日―2―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上海市节约能 源条例》等法规条例,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进 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沪府办发〔2017〕9 号)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 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 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 减排、降碳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 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的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区节能技术研发水平的项目.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

3 ―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 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 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 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 30%,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以 及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要求.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 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减排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 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对获得市级 奖励

10 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

5 万元;

对获得市级奖励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

10 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20 吨标准煤及以上. 节能效益 分享型项目按照

8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 照6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诊断费按照

200 元/吨标准煤给予 补贴,最高补贴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设备设施投 资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建筑节能减排 ―

4 ― 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 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且在本区能效 对标中,能效水平达到合理值及以上. 绿色建筑项目应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二 星级绿色建筑按照

5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其中,居住建筑的建 筑面积应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 0.8 万 平方米及以上) ;

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照

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其中,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

1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建 筑面积应在 0.5 万平方米及以上)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50 万元. 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

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体预制率 应不低于 45%或装配率不低于 65%, 且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 用(技术详见沪建建材z2017{137 号) ,同时,居住建筑装配式 建筑面积应在 1.5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应 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200 万元.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 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准 油及以上,按照

1500 元/吨标准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 支持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 燃油的项目, 年燃料替代量在

80 吨标准油及以上, 按照

3000 元/ 吨标准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其中,货运运 输项目单车最高补贴

10 万元) .

(五)社区节能减排 支持居民区公共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节能量在

2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率在 2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50 万元. ―

5 ― 支持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工作,获批为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 试点的单位,按照创建实际投资额给予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利用 支持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根据实 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

1 年.奖励标准 为:光伏电站 0.3 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分别为工、商业用户 0.25 元/千瓦时,学校用户 0.55 元/千瓦时,养老院等享受优惠 电价用户 0.4 元/千瓦时.

(七)清洁能源利用 支持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锅炉油改气项目,按照

6 万元 /蒸吨给予补贴;

锅炉油改电项目以及锅炉减氮等污染减排改造项 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30 万元. 当年本类项目补贴总金额较大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八)节能研发和推广 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对企业自主研发、经具有国 家认证资质或业内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技 术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活动,推广的产品应 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发布的节能相关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推广产品 数量, 按照产品价格的 30%给予补贴. 单次活动最高补贴

30 万元.

(九)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锅炉等特种设备能效测试、节能减 排公共服务等基础工作;

支持节能减排宣传培训、重大问题或课 题研究等能力建设工作;

支持对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先进表彰 支持取得 能效 领跑者等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荣誉的单 位,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

10 万元,获得市级荣誉奖励

5 万元. ―

6 ― (十一)其他节能减排工作 支持国家或本市明确要求本区给予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 目,按照国家或本市要求给予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金额较大 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支持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用途,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 支持.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 、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 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负 责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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