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8-01 |
1 监控化学品 用户审核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改) 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 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 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 批)》(粤府令 169号) 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项: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1.受理前责任:对申请用户有关情况、申请购买化学品必要性、使用目 的进行详细了解. 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详细校对.对发现隐瞒 使用目的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 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核查,制作核查记录. 4.决定责任:经现场核查和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许可 并出具批准文件. 5.备案责任:对用户与经销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实施备案. 6.事后责任:建立专门档案.对用户购买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消耗量或擅自改变使用目的的,依法处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其 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 热线:12345;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 室:
电话:88698131;
2 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技术 改造投资项 目招标核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 号)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 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 宣传和引导工作.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 3.审查责任:对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核查的,指定两 名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4.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 发放批准文件或凭证. 5.监管责任:依据批准内容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 热线:12345;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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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品油零售 经营资格初 审1.[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 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汕府办〔2015〕12号)
三、内设机构
(六)?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供应调控和配置方案,协 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 调整、改革工作,协调油品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工作,依法审 核油品经营资格,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 1.事前责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咨询服务. 2.审查责任:对省经信委在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后材料,在网上审核并在 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 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 热线:12345;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 室:
电话:8869813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第1页,共37页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 技术的 责令停止使 用,没收非 法财物,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 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 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施,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室:
电话: 88698131;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 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擅 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 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 转供电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 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 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采取保存证据措施,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适用听证程序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室:
电话: 88698131;
3 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拒 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警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