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7-01-20 |
0103801 -001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 书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 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 达到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 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淄博市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淄 编办[2014]105号)文件中《环保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第二项:全面下 放市级环保审批权限.环评审批:除省厅委托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环保部门 审批的项目外,市环保局只负责审批以下类别建设项目环评:化工;
建材;
位于集中饮 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耗煤量超过1000吨/年;
投资5亿元以上房地产和投资5千万元 以上其他类.其余原市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一律下放到区县. 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区环 保分 局行 政许 可科 向社 会公 开1一级1 个无
1、发改 委或经信 委立项;
2、水资 源论证 (涉水源 地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