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7-01-20 |
2、《水 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 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 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 污水.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 事业单 位 区污 染物 总量 控制 办公 室 向社 会公 开0三级1 个无有无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 部门:区环保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廉政 风险 点 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调整 意见 及理 由370304
0303801 -001 对未取得环保 部门批准的环 评文件擅自开 工建设的处罚 对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未报批 或未依法 重新报批 、报请重 新审核环 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 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 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业、社 会组织 区环保 分局法 规科、 区环境 监察大 队 向社 会公 开0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