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01-22 |
2016 年1月5日,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 通知,中国节能全资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 能资本)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 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 年7月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41) .中国节能计划自
2015 年7月13 日起
6 个月内,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节能资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中节能资 本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会减持通过上述方式增持 的公司股票.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6 年1月5日,公司接到中国节能通知:2015 年7月15 日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2016 年1月5日期间,中节能资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 计买入公司股票 1,834,864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增持金额 约为 3000.48 万元,买入均价为 16.36 元.截至
2016 年1月5日, 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已完成了前述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前,即2015 年7月15 日前,中国节能持有公司股票 948,148,000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33%.本次增持计 划完成后,中国节能及中节能资本合并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949,982,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5.72%(中国节能增持后持 股比例下降,是由于公司于
2015 年12 月30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300,000,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1,777,780,000 股增加至2,077,780,000 股所致.详情请见公司 2016-001 号公告) .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其结论 意见为: 增持人中节能资本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行为 符合《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 发〔2015〕51 号)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申请的情形;
节能风电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中节能资本在此次增持过程 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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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节能资本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 公司将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 持续关注中国节能及中节能资本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 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