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7-01-22 |
如股东希望在股东会上提名并非公司董事的人士参选公司董事职位,该股东可在 股东会通告发出翌日起七天内致函本公司於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向董事会及公司 秘书发出书面通知. 为?让公司将此动议通知其他股东,该书面通知必须注明所提名之董事候选人的 全名及按照《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个人资?,并由有关股东和获提名 人士签署,证明该人士愿意参选. 为让股东有足够时间收取及考虑获提名参选本公司董事之人士的建议,本公司鼓 励股东尽早提交及呈交书面通知. 香港,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注: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