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1-23
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5 年7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15 年8月5日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15 年7月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日出东 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5日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15 年7月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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