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01-23 |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5 人,代表股份 521,294,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 《关于对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2、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
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 进行修改;
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2项议案.监事杨井奇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签字) : 袁学良: 谢发友: 王肖东: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