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1-30

公司向本所提供上 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本所 指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西南证券、主办券商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事务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公司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发起人协议书》 指 《江阴华瑞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江阴华瑞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江阴华瑞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2015年01月01日至

2017 年5月31日元指人民币元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6页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该等事实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 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赴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 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情况、 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工商年检报告等资料. 公司系由孙胡并菊、 张金龙、 孙胡虎杰、 吴俊平、 赵菊英、 吴正良、 赵仕贤、 董存荣、周建飞、鞠建东、季忠、陈燕斌、胡郁娴、费琳、胡东平、赵锋、赵雄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7页英、徐君、刘培宏、龚新、顾丽琴、张红文、郁建强、严少东、杨兵、胡贤德、 胡东春、王文钰、金阿汝、刘建明、卞斌、姜峰、赵重建、刘以新、郭新忠、蔡 小波、唐艳、秦伟江、赵花、蒋秋红等

40 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三凌金属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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