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30 |
1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关于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5]246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5]86 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 《操 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
并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 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合 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股权分 -
2 - 置改革方案、公司及各非流通股股东批准该方案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审查,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 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0 年12 月25 日苏政复[2000]241 号《省政府关于 同意设立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以下简称 苏政复[2000]241 号文 ) 批准设立、 于2000 年12 月26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 司. 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6月16 日证监发行字[2003]68 号《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以下简称 证监发行字[2003]68 号文 )核准,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00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 所 )2003 年7月15 日上证上字[2003]83 号《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文件审核同意,于2003 年7月21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交易,股票简称为 华光股份 ,股票代码为 600475. 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320000110502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无锡市开 发区 26#-G 地块
7、8 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万冠清,经营范 围: 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烟气脱 -
3 - 硫脱硝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 、机电产品的销售,锅炉、水处理、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租赁,公路货运,经营经外贸部批准的自营 进出口业务.公司已通过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 情形,具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1、公司的控股股东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环保 )现持有公司股份
1436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3%,系公司控股股东.国联环保前身为无锡水星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水星集团 ),成立于
2000 年2月28 日,持有江苏省无锡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20011047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无锡 市县前东街
8 号,法定代表人为蒋志坚,注册资本为
16633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的 投资;
成套发电设备、环保能源设备、普通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的销售;
环保能源 设备、电站、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及相关设备的技术开发、培训、咨询服务.经 营期限自
2000 年2月28 日至
2025 年1月31 日. 国联环保已通过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国联环保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终止的情形, 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无锡国联(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国联集团 )现持有国联环保 95% 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联集团前身为无锡市新中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 于1997 年12 月,系经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7]154 号《市政府关于无锡新中亚 控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同意、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 资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5月,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 无 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联集团住所为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法定代表 人为王锡林,注册资本为
128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从事资本、资产经营;
代 理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服务.国联集团已通过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
4 - 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国联集团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终止的情形, 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3、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1)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亚洲控股 ),成立于
1998 年6月12 日,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3011112289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二十四层,法定代表人鲍志强,企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6900 万元,经营范围:企业股权投资;
高新技术产业, 能源、交通、机电、房地产、运输、旅游等行业的投资;
投资管理顾问服务. (2)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无锡风投 ),成立于
2000 年8月1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2000011048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无锡市新区长江路
34 号,法定代表人沈雪芳,企业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投资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3)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金和大厦 ),成立于
1996 年9月13 日,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202011103374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住所无锡市解放东路
1008 号,法定代表人陈克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大厦房产租赁服务、 装饰装璜服务 (不含资质) 、 摄影;
五金交电、百货的销售;
烟的零售.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下设客房、酒店、 其它食品(不含烟)的销售;
会务服务;
代购车、船票;
汽车清洗服务;
足浴房. (4)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压缩机公司 ),成立于
1996 年12 月31 日, 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 取得注册号为
3200001103473 的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无锡市天山路 8-2 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良,企业类型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9201 万元,经营范围:压缩机及通用设备、纺织设备、发电设备制 造、汽车货运及吊装、压缩机及通用设备生产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 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障碍,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应予以终止的情形,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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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动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1、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公司于
2000 年12 月经苏政复[2000]241 号文批准,在水星集团下属主体企业原 无锡锅炉厂的基础上整体改制并增加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为:水星集团持有 8,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89.4%;
亚洲控股持有
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无锡风投 持有
4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4%;
金和大厦持有
11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1%;
无锡工业 锅炉厂 (后变更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工业锅炉 ) , 持有
40 万股, 占总股本的 0.4%;
压缩机公司持有
1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1%. 在上述发起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中,国联环保持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亚洲控 股、无锡风投、金和大厦、工业锅炉、压缩机公司持有的股份为社会法人股.公司的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业经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办[2000]173 号《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 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2、公司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2002 年2月20 日,公司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 6,0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6月16 日证监发行字[2003]68 号文核准,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92 元.2003 年12 月12 日,公司领取变更后的注册号为
320000110502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股本总额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
2005 年4月11 日,国联环保与工业锅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联环保协议受 让工业锅炉持有的公司
4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25%)社会法人股的股份.就本次收 购,国联环保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要约豁免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6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5]38 号《关于同意豁免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 华光股份 股票义务的批复》同意,豁免国联环保因协议转让而增持
40 万股公司 股票所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
6 - 公司于
2005 年5月18 日召开的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议案》 ,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004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为基数, 按每
10 股转增
6 股,发行人股份总额变更为
25600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联环保持有公司股份
14368 万股,占股份总 数的 56.13%;
亚洲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8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13%;
无锡风投持有 公司股份
64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50%;
金和大厦持有公司股份
176 万股,占股份 总数的 0.69%;
压缩机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0.06%. 同时,国联环保持有公司另一股东无锡风投 12.5%的股份,国联环保通过无锡风 投间接持有公司 0.31%的股份. (2)主要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买卖公司流通股情况 根据国联环保和国联集团的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公告前两个交易日未持有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公司 流通股股份. (3)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结果, 除亚洲控股持有的公司
800 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因合同纠纷已 全部被司法冻结外,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及质押、 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述持股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造成实质性障碍之处.
四、关于影响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 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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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程序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 《改革说明书》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
25600 万股 为基数,由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流通股股数每
10 股支付 2.5 股股份作为对价, 以换取公司的非流 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国联环保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36 个 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禁售期之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 的原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每股价格不低于 8.0 元.此外,华光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后,将在华光股份
2006、
2007、2008 年度的利润分配议案中,提议每年现金股利分 配均超过
2005 年全年度的现金股利总额(2005 年中期的现金股利为
5600 万元,年度 分红预案为
800 万元,两者合计
6400 万元,以25600 万股总股本计算,折合每股 0.25 元),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若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国联环 保将放弃其应分得的全部或部分现金红利转送给流通股股东,直至流通股股东获得的 实际分红数量不低于上述承诺的标准.
2、就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亚洲控股及相关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并支付对价.国联环保承诺,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亚洲控股及相关债 权人仍未明确表示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支付相关对价,国联环保将代亚洲控股支 付120 万股公司股份作为对价.《改革说明书》披露,国联环保代为垫付对价后,将 向亚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