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2-06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3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东阳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4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王文钧 联系
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层联系人:陈志利 联系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5 附表: "11 东阳光"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