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7-02-09 |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 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限,应与合同约定的 效益分享周期保持一致.折旧或摊销方法按税法规定处理.合同期满按摊销 期满进行处理 ――所得税管理办法上海草稿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 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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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3 (3)关联企业往来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台账管理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 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 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 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单独核算
三、税务处理文件规定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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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3 (6)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 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 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 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 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 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同时满足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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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3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怎么享受? 2011.1.1 2009.1.1――2010.12.31 不能享受 2010.1.1――――2015.12.31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