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02-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侯红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 资格,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不存在 《公 司法》 、 《公司章程》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综上, 我们同意提名侯红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9.89 亿元短期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公司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正常运作,有利于促 进公司业务的拓展及企业发展,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 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三、关于为砀山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砀山国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为砀山国祯申请办理 17,500 万元项目贷款以及 1,500 万元保函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关于为随州市曾都区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曾都国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为曾都国祯申请办理 2,100 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