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7-02-11 |
1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 就华翼蓝 天之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所涉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万贝 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天津华翼蓝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 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涉及的内容以 《法律意见书》 为准, 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法律意见书》的 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在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发表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2 正文
1、 《反馈问题》之 公司特殊问题 1) 公司披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工信部联装524 号文 件,同意某项目立项……由于该文件为秘密文件,不予对外披露.请公司说明 该项目的承制、研发是否需要公司取得任何关于国家秘密的资质,若有,请回 复如下问题: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是否按规定制定了保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
(2)公司改制、挂牌等重大变化是否向涉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3)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经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确认,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4)公 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对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5) 公司军品订单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6)中介机构保密资格的取得、密级、 有效期,尽调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7)中介机构尽调方法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的依据,尽调是否充分.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对以上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此外,请公司提交针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文件,并说明公 司其他披露文件是否涉及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 【答复】
一、某项目密级为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依法不得对外披露. 经本所律师向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 公司申请并承接的某项目系根据密 级为秘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工信部联装524 号文件.
2015 年11 月25 日,公司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请批复项目信息披露豁免的请示》 ,就某项目的豁免披露向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