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2-22 |
4、 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的邵东亚先生、 胡中祥先生, 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 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 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作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 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5、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国信弘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票.
6、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前 已发行的股份 , 自2010 年9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的股份.
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 [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 1\2\5 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唤灰姿挠 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