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2-27 |
(一) 契约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2. 投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3. 决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4. 契约本文、附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5. 依契约所提出之履约文件或资料.
(二) 契约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影、照相、微缩、电子数位 资料或样品等方式呈现之原件或复制品.
(三) 契约所含各种文件之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除另有规定外,依 下列原则处理: 1. 招标文件内之契约条款及投标须知优於招标文件内之其他 文件所附记之条款 . 但附记之条款有特别声明者 , 不在此限 . 契约条款与投标须知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 以契约条款为准. 2. 招标文件之内容优於投标文件之内容.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 机关审定优於招标文件之内容者,不在此限.招标文件如允 许厂商於投标文件内特别声明,并经机关於审标时接受者, 以投标文件之内容为准. 3. 文件经机关审定之日期较新者优於审定日期较旧者. 4. 大比例尺图者优於小比例尺图者. 5. 决标纪录之内容优於开标或议价纪录之内容. 6. 同一优先顺位之文件 , 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 属机关文件者 , 以对厂商有利者为准;
属厂商文件者,以对机关有利者为 准. 7. 本契约之附件与本契约内之厂商文件,其内容与本契约条文 有歧异者,除对机关较有利者外,其歧异部分无效. 8. 招标文件内之标价清单,其品项名称、规格、数量,优於招 标文件内其他文件之内容.
(四) 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应依公 平合理原则解释之.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
(五) 契约文字: 1. 契约文字以中文为准.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为准: (1) 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资料. (2)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会或商会所出具之 文件. (3) 其他经机关认定确有必要者. 2. 契约文字有中文译文,其与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资格文件外, 以中文为准.其因译文有误致生损害者,由提供译文之一方负 责赔偿. 3. 契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他 类似行为所为之意思表示,除契约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 应以中文(正体字)书面为之.书面之递交,得以面交签收、邮寄、传真或电子资料传输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
(六) 契约所使用之度量衡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单 位为之.
(七) 契约所定事项如有违反法令或无法执行之部分,该部分无效. 但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该无效之部分,机关及厂商必要时得依契约原定目的变更之.
(八) 经双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契约正本
2 份,机关及厂商各执
1 份,并由双方各依规定贴用印花税票.副本
2 份,由机关、 厂商及相关机关 、 单位分别执用 . 副本如有误缮 , 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经销区域
(一) 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电子商务平台.
(二) 前款经销区域系指需经本公司同意授权备案之电子商务平台 (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第三方自营网路平台及个人开 设网路店铺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