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2-28 |
2007 年12 月24 日发 包方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安宁市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与承包方云南大明 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 三炷 香 公园的 《承包合同》 .合同第四条约 定云南福临门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承包方应支付的承包费三十年共 计陆百万元, 每年支付一次, 于每年
1 月10 日前支付, 逾期支付
120 天, 安宁市 城市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第五条 中约定承包方在承包期也应依法经营 服从有关部门管理, 办理宗教事务的合 法运营证. 三炷香 公园《承 包合同》 签订后, 承包方云南福临门文化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为便于项目建设、 税收、 经营 管理等成立了独立法人的云南感恩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 并将 三炷香 公园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权利、 义务转由 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同时, 云南大明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
2014 年5月22 日更名为云南福临门文 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故云南福临门 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感恩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均应对此承包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 你方云南福临门文化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 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承包方仅支付了2008 年至2013 年的承包费, 其余年度承包费用一直 拖延拒不支付, 并已对 《承包合同》 项下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停工、荒置多年.同时也并未对 三炷香 公园场地 办理宗教事务的合法运营手续, 其相 关僧人也未向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进行备案许可, 已被安宁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责令停业整改. 因此,按照 三炷香 公园《承 包 合同》 中的约定你方作为承包方已违 反了双方合同约定, 已严重侵害了我 发包方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的合法权益.故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权还 是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我方均有权 解除 《承包合同》 , 自解除通知到达你 方合同即解除, 现我方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第93 条: 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 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 同. 及第
9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 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 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 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 规定.现安宁市城市管理局郑重通知 你方:
1、 解除与你方于
2007 年12 月24 日签署的 三炷香 公园 《承包合同》 及相关约定.
2、 本通知送达时解除合同即生效.我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 你方要求赔偿因上述违约原因造成一 切损失的权利.该文本解除合同通知 书任何以信件、 快递邮寄至你方地址 时视为送达;
任何以传真、电话、彩信、短信、微信、QQ 等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实际发出视为送达.
3、 同时鉴于你方的违约行为, 按照《承包合同》 中约定需支付我方拖欠 的承包费用、逾期付款罚息及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你方应负责解决自身 的债权债务, 若因你方自身债权债务 对我方造成损失的, 我方将提起诉讼 解决, 一旦提起诉讼你方将因此遭受 损失, 不但需要支付本应支付的上述 费用, 还需要承担诉讼费、 保全费、 保 单保函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