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3-05 |
108 年6月13 日 台财税字第
10804579730 号 环署空字第 1080040534A 号 修正「中古大货车报废换购新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名称并修正为「老旧大型车报废换 购新大型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
附修正「老旧大型车报废换购新大型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 部长苏建荣 署长张子敬 老旧大型车报废换购新大型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修正条文 第一条本办法依货物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之六(以下简称本条文)第二 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产制厂商:指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纳税义务人.
二、进口人:指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纳税义务人.
三、大型车: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所称曳引车、大客车、大 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及大型特种车.
四、老旧大型车:指符合下列规定之大型车:
(一) 於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厂.
(二) 於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厂,且於九十五年 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依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发之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 证明.
五、报废:指老旧大型车登记所有人依法令向环保署核准登记之废车回收业者完 成废车回收,及向公路监理机关完成车籍报废.
六、报废日:按环保署废机动车辆回收管制联单或废机动车辆回收证明所载回收 日期或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机)车各项异动登记书所载日期之 最后完成日认定.
七、新车实际购买人:指出资购买新大型车之车辆实际所有人. 第三条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得申请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
一、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报废老 旧大型车.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9 期20190613 财政经济篇
二、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购买新 大型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
三、老旧大型车及新大型车登记为同一人所有.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经国税局或海关依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本条文规定核准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新台币(下同) 五万元之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得依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期限申请退还新大型车应徵税额 减五万元之差额.但新大型车应徵税额超过四十万元者,应徵税额以四十万元计. 第四条产制厂商及进口人申请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应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个月 内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提出,逾期不得申请退还:
一、报废老旧大型车前已购买新大型车者,以报废日之次日起算.
二、购买新大型车前已报废老旧大型车者,以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车 新领牌照登记书所载发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购买新大型车及报废老旧大型 车并符合本条文规定者,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应於本办法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 申请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逾期不得申请退还. 第五条产制厂商或进口人申请减徵退还新大型车货物税时,应填具财政部规定格式之申 请书、明细表电子档及老旧大型车报废换购新车实际购买人声明书(含附件),并检 附下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