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3-05 |
一、公路监理机关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影本.
二、新大型车货物税完税证明文件影本.
三、老旧大型车行车执照影本.
四、老旧大型车办理报废之汽(机)车各项异动登记书影本.
五、环保署废机动车辆回收管制联单影本或废机动车辆回收证明影本.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产制厂商或进口人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出申请,或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规定提出申请尚未经国税局或海关核定者,免附前项第一 款至第六款规定文件. 第六条符合本条文规定之新大型车产制厂商,应於车辆出厂时先行开立完税照计徵货物 税,再依限申请减徵退还货物税. 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核准整车减徵退还货物税,应核发核定通知函与产制厂 商,并将新大型车减徵货物税拨付新车实际购买人. 第七条符合本条文规定之新大型车进口人,应於车辆进口时先行缴纳货物税并取得完税 证明,再依限申请减徵退还货物税. 原进口地海关核准整车减徵退还货物税,应核发核定通知函与进口人,并将新大 型车减徵货物税拨付新车实际购买人.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9 期20190613 财政经济篇 第八条非属整车完纳货物税之新大型车,应由底盘产制厂商或进口人於规定期限内,分 别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减徵退还货物税,产制厂商所在地国 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大型车底盘应徵货物税达四十万元者,底盘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 口地海关审核无讹,应核发核定通知函与底盘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并将减徵 货物税拨付新车实际购买人.
二、新大型车底盘应徵货物税未达四十万元者,底盘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 进口地海关审核底盘部分减徵退还货物税无讹,应核发底盘部分核定通知函 与底盘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并检附第五条规定文件副知车身产制厂商所在地 国税局审核车身部分减徵退还货物税.车身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审核无 讹,应核发车身部分核定通知函与车身产制厂商,并将整车减徵货物税拨付 新车实际购买人.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则命令之总说明及对照表请参阅行政院公报资讯网(http://gazette.nat.gov.tw/).